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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锦州市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日期:2023-04-13 15:44:04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中省)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次修正)精神,做好《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6号)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参保缴费政策

 根据《辽宁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辽医保发〔2019〕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2015〕70号)精神,国家行政机关,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以及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应缴纳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机关和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暂确定为0.1%,并根据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动态调整。生育保险筹资渠道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



二、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021年11月26日起,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护理假津贴计发天数提高到20天,已领取津贴人员按原计发标准补差。男、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时,分别按照生育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参保单位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提高生育医疗待遇


 (一)提高生育住院待遇水平。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不设置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合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加强门诊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分别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优化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生育保险支付医保目录内符合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均按照甲类支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医保目录“备注”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区分甲、乙类)。医用耗材支付暂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待国家及省医用耗材目录准入管理相关政策出台时另行明确。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医保部门负责做好生育保险政策动态调整和完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及医保登记、核定、入库信息与医保经办机构共享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简化优化经办流程,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目录动态调整、生育医疗费审核结算、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监管、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等经办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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